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對受理的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出具接收憑證。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賠償請求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重點查明賠償請求所涉職權行為的合法性;侵害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法定情形。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對應當予以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可以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商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協商結果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或者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決定作出前反悔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記者 劉子陽)
總獎金達百萬美元,電子競技“中國名片”助推中華文化海外傳播全球規模最大的移動...[詳情]
人民網北京8月9日電 (朱紫陽)8月8日,應急管理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黃明在浙江紹...[詳情]
人民網北京8月9日電 (記者 董菁)近日發布的《2018快遞員群體洞察報告》顯示,2...[詳情]
2018年8月8日,作為第十二屆金鷹電視藝術節五大主體活動之一的金鷹電競體育盛典于北...[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