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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格里沙漠污染案賠償執行到位

        時間:2018-08-09 15:05:53 來源:中國環境報

        記者近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與寧夏中衛市大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糾紛一案的26萬余元執行款執行到位。

        至此,備受關注的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系列案畫上圓滿句號。污染騰格里沙漠的8家企業被判承擔5.69億元賠償金,用于修復污染土壤,并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

        5.69億元,是環保法實施以來公開的數額最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賠償金額,也是環保法實施以來寧夏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 案情回顧

        幾經周折,綠發會終獲起訴資格

        2014年9月,媒體曝光內蒙古阿拉善左旗與寧夏中衛市接壤處的騰格里沙漠腹地遭受污染,一些企業將未經任何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排沙漠,不僅對沙漠沙地及其地下水系造成嚴重污染,而且對附近的黃河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事件曝光后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寧蒙兩地有關部門開展了調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涉案企業也被責令停產治理。

        2015年8月至11月,綠發會就寧夏華御化工有限公司,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寧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中衛市鑫三元化工有限公司、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大漠藥業有限公司、寧夏中衛市大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中衛市美利源水務有限公司8家企業污染騰格里沙漠的行為,先后向中衛市中院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綠發會提出包括被告消除環境污染危險,恢復生態環境或成立沙漠環境修復專項基金,并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由環保專家、人大代表等進行驗收,同時賠償環境修復前造成的生態功能損失等8項訴訟請求。

        然而,寧夏兩級法院先后對綠發會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理由是綠發會主體資格不適格,“其章程中并未確定該基金會同時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資格”。

        綠發會的起訴一度陷入困局。

        2015年11月24日,綠發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后,案情迎來轉機。

        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再審申請,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最終裁定:寧夏兩級法院裁定認定綠發會不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系對環保法、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以及環境保護內涵的不當理解所致,適用法律有錯誤,應予糾正。

        ■ 案件審理

        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

        幾番周折后,2016年2月3日,經最高法終審裁定,中衛市中院受理了綠發會騰格里沙漠環境公益訴訟系列案件。

        中衛市中院審理查明:5家涉案企業未落實環評要求,將超標生產廢水排入蒸發池;1家企業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長期進行廢水超標排放,并形成了巨大污水池;1家企業在沙地內填埋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渣,導致地面泛出斑駁紅褐色;1家企業向沙地偷排生產廢水。涉案8家企業的違法行為均對周邊土壤環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衛市中院在組織綠發會與涉案企業交換證據、溝通協商的基礎上,由涉案企業按照綠發會意見、建議,落實環境治理整改方案,加快治理整改進度。在各方的積極配合和協助下,8家涉案企業安裝、建設了預防今后污染所需設施、設備,積極修復受污染的土壤。

        隨后,中衛市中院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組織當事雙方多次協商、溝通,邀請專家實地察看治污效果,最終綠發會采納屬地環保部門環評驗收結論,促成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將調解協議在媒體上進行公告。

        2017年8月28日,中衛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進行了審定和確認。

        調解書確定由涉案8家企業在支付569169634元用于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的資金基礎上,同時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寧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寧夏華御化工有限公司繼續按照專家的地下水修復方案完成地下水修復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直至實現設定的修復目標。

        ■ 案件執行

        抽逃注冊資金仍逃不過賠償

        調解書生效后,涉案8家企業中有7家企業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并將全部款項一次性支付至法院執行賬戶,但中衛市大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

        2017年10月23日,此案進入執行程序,中衛市中院依法對寧夏中衛市大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廠區內機器設備進行了查封,并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過多輪調查,該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一度陷入將僵局,但執行法官仔細審查發現,第三人桑某作為寧夏中衛市大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為90萬元,并以現金出資方式實際出資90萬元,但桑某在完成驗資后,將注冊資金轉入他人賬戶,同日又轉回其個人賬戶,存在抽逃注冊資金的事實。

        據此,中衛市中院依法裁定追加桑某為該案被執行人,并責令其在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寧夏中衛市大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隨后,法院對桑某財產情況進行查控,并對其名下一輛紅旗牌轎車依法予以查封。

        2018年7月31日,這筆26.6439萬元的執行款全部執行到位。按照調解書,這筆執行款除去支付中國綠發會因本案產生的專家咨詢費、差旅費等費用外,將全部用于涉案土壤環境功能修復。

        從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披露,到案件的受理審理,再到賠償金的執行,歷時5個年頭,先后有15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其中9人給予黨政紀處分,6人作出檢查并通報批評。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判處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并處罰金5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環境污染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

        “涉案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受到了法律制裁,受污染的沙地得到了修復,有失察之責的公職人員被問責追責,給有關各方作出了明確回應?!睂幭纳缈圃貉芯繂T李祿勝表示,騰格里沙漠環境公益訴訟系列案件給那些抱有僥幸的環境違法企業以及環保監管部門上了一堂生動的警示教育課,沙漠不是環境保護的法外之地,更不是藏污納垢之地,保護好沙漠及其地下水資源環境,也是在保護綠水青山。(崔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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